甘肃农村低保办法:干部近亲属申请须单独登记

时间:2013-03-07 10:27来源:鑫报 作者: 吴永隆 点击: 载入中...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3月26日起实施
 
 
  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须单独登记
 
 
  记者 吴永隆
 
 
  关键词 甘肃 农村低保
 
 
  3月26日起,由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明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类施保。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进行单独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分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时,应向特困乡、村倾斜。
 
 
  《办法》明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并实行分类施保。
 
 
  一类保障对象: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农村“五保户”的单亲特困家庭;二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单亲家庭;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因其他原因造成收入较低,在当地属于明显困难的家庭;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由市(州)、县(市、区)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补助。省人民政府制定一、二类保障对象指导性补助标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三类及以下对象补助标准。
 
 
  家庭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一类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二类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每季核查一次。(更多详情请点击大西北网http://www.dxbei.com/news/lzsq/cs)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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