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6月5日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史某国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史某国,男,无业、无固定住址。2014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国先后作案四起:
2015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史某国用随身携带的管钳将呼图壁县园林路某西餐厅门锁破坏后进入,将二楼吧台抽屉内的100余元现金和一台用于点菜的ONDA牌V975型平板电脑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1260元,平板电脑内点菜软件价值1440元,共计2800元。
1月27日、29凌晨,被告先后将位于该县呼泉路和西市南路两家火锅店门锁破坏后进入店内,先后盗走一款白色OPPO牌829型手机,1000元现金和1台“海康”牌硬盘刻录机、1个“西捷”牌内存硬盘、5个配套电源、5个配套双角传输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200元,其余被盗财物价值共计2050元。
2月2日凌晨,被告人再次出动,用管钳将呼图壁县昌华路某大药房门锁破坏,盗走抽屉内的现金1000元。
法庭当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案四起,属多次盗窃,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7050元,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庭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国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史新国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的情节,属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史某国当庭表示认罪,呼图壁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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