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近日通过了《陕西省大数据条例》,加强数据资源管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大数据在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治理中的应用,加快数字陕西建设。
条例规定,大数据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共享开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政务部门处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非法更改、删除或者伪造政务数据。
政务部门负责管理政府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不得将数据管理权向企业转移。政务部门应当要求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维护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对涉及的敏感个人信息等,依法采取脱敏、加密保护等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获取的政务数据,不得擅自将数据用于商业用途或者向境外提供。
在大数据开发应用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监测人力资源市场变化趋势,及时掌握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变化,分析研判就业趋势,加强就业科学精准指导服务。
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数字乡村建设,推进数字乡村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数字乡村相关信息系统共建和数据共享规则,构建面向农业农村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建立涉农信息普惠服务机制,引领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完)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