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也有“医疗纠纷”

时间:2017-02-20 09:58来源:大西北网-人民网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古代也有庸医,既然有“庸医”,“医闹”也就在所难免,于是很不幸发生了下面的故事:一医生医死人,主家愤甚,呼群仆毒打。医下跪求饶,主曰:“私打可免,官法难饶,即命送官惩治。”医畏罪哀告曰:“愿雇人抬往殡殓”,主人许之。医苦家贫,无力雇募,家有二子,夫妻四人共来抬柩。至中途,医生叹曰:“为人切莫学行医!”妻责怪夫曰:“为你行医害老妻!”幼子曰:“头重脚轻抬不起!”长子曰:“爹爹,以后医人拣瘦的!”


    这个故事中的医生还算幸运,只需“帮助抬柩”就万事大吉,还有比较倒霉、相当有才的赔偿方式,那就是要求“恢复原状”:一次,一个医生医死人儿,儿父要告官,医生以自己的儿子作了赔偿;第二次,这个医生又医死了人家的仆人,只好又把自家仅有的一个仆人赔了去;不料当晚,又有人敲门说:“我家夫人产后有病,劳烦医生去给看看吧。”医生行前对老婆说:“可恶!准是他家的男人看中你了!”


    客观上说,古代医疗纠纷确实有,但闹得太凶的并不多。


    古代医生从小就读四书五经等儒家经典,州县行医者一般毕业于中央卫生院并通过考核有执照,而且古代有“不成良相,便为良医”的优良传统,视医术为“仁术”,以救死扶伤为己任。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古代交通不便,老百姓看病不像今天,很容易去省城,一般去附近民间诊所,于是,对“口碑差”的医生,老百姓马上能用脚投票,根本无法生存,因此,除了技术原因外,故意乱用药、过度医疗、谋取钱财等违反道德的事,在当时无异于自取灭亡,实在比较少见。


    尽管少见,但不等于没有,有了医疗事故,除了“私了”解决外,历朝官方是啥态度呢?


    曾担任秦国太医令(卫生部长)者提出:“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意思是每年终对医生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奖励或克扣其俸禄(以制其食)。这也表明,春秋战国时期出现医疗事故,除了影响医生待遇外,医师并不承担责任,患者只能怨没有碰到“十全”的医师了。


    唐朝以前,医疗纠纷大多由民间有声望的人帮助调解解决,责任医生不会受法律处罚(华佗因涉及政治,不在医疗事故之列),但到了唐朝,首次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对责任医生的惩处。唐律规定:医疗事故致死人命者,处以流放;伤人的,以故意伤害论;虽然不伤人,但只要有过失,也要进行杖责。


    明清时期,处理医疗纠纷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对于责任认定,法律出台了“由第三方进行独立调查”的制度:“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即对责任事故,不由当事医生自说自话,而是由官府指定其他医生(别医)进行鉴定,如此既可确保公正,受害者也易接受。


    清律对于责任医生,不再像以前那样搞“刑法伺候”,而是吊销医疗执照和经济赔偿,比如说清朝规定医生因失误致病人死亡,要赔偿病人家属十二两五钱,这相当于一个普通农民数年的收入。


    古代对庸医的处罚,大致经历了“宽-严-宽”的轨迹,这与古代文化密切联系,民间有“成事在天、谋事在人”,“治得了病、救不了命”的说法。历代皇朝也都鼓励仁义、中庸、与人为善的民风,大力制约医闹中的“刁民”、讼棍,这些或多或少会影响到民众对待失误医生的态度。


    古代除了按照法律规定追究普通医疗事故外,也经常有一些证据确凿的特殊“医疗事故”,主治医生却无法得到惩处,这是咋回事呢?


    北宋哲宗皇帝,听说老宰相韩绛生病了,而且食欲不振,便说自己正在服用的金液丹可以开胃,“提举翰林医官院”(中央医学院院长)得旨后,逐级传达,主治太医哪敢不遵旨?结果老先生年迈,精气已衰,抵不住金液丹的阳亢,就这样莫名其妙地一命呜呼。宋朝京城有句话很流行:“宣医丧命”,意思是:只要是皇帝叫医生给你治病,你就准确打点行装,去阎王那里报到吧。皇帝对医学一窍不通,如果他一时兴起,按照自己的体会帮你治病用药,那你还有命吗?


    古代“医疗事故发生率”,国办医院比民间医院还要高,而且发生医疗事故也大多不了了之,个中缘由让人哭笑不得。古代中央医疗机构的主事,大多由不懂医的宦官担任,特别是对高级官吏的治疗,大多规定由不懂行的宦官现场监督,理由是“防止医生搞小动作”,如此荒唐可笑的行政干预,医疗事故也就不胜枚举了。


    不仅如此,即使是皇帝“中招”也不乏其人,责任就更难追究。比如唐太宗、明朝嘉靖、隆庆等皇帝不信科学信巫术,嗜好吃金丹,以求长生不老,结果提前撒手人寰,此种医疗事故,你说责任由谁承担?而那个喜欢做木匠的明熹宗朱由校,因“吃红丸”而命丧九泉,究竟是“谋杀”还是“医疗事故”,依然是千古之谜。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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