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庭之前,因为觉得“案件关系到自身利益”,另外两家媒体《芝加哥论坛报》和《华盛顿邮报》也向最高法院提交了意见书。其中《华盛顿邮报》的意见书中这样写道:
“有时,那些合理却又无法证明的怀疑,暴露出官员的无能、过失或者恶行……如果用诽谤诉讼威胁那些真诚相信错误事实而批判官员的人,或者要求批评官员的出版物必须证明自己每一处细节都绝对真实,那这必将扼杀所有对政府或官员的批评。”
颇有意味的是,9年后,正是写下这些内容的报纸,从一条无法确认的“传言”开始深入调查,揭露了“水门事件”,并最终迫使尼克松总统下台。
对公共事务的辩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
1964年1月6日,“《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正式开庭。审判席上,首席大法官坐在中间,其他大法官以资历排列在两侧,而出庭律师则站在审判席下的辩论台,面向法官发言。
“第39号案件,上诉人,《纽约时报》公司;被上诉人,L。B。沙利文。”首席大法官沃伦读道。韦克斯勒随即从座位上站了起来。沃伦大法官向他示意之后,言词辩论开始了。
“首席大法官先生,希望我说的,能让庭上满意。”韦克斯勒说,“我们呈请审查原审判决,因为它侵犯到出版自由,其严重程度,建国之后已属罕见。”
随后的庭审对话中,9位大法官不断向韦克斯勒提问。在论述完“第一修正案赋予人民批评政府的绝对特权”之后,戈德堡大法官问:“你的意思是,批评官员的自由不仅适用于报纸,任何人均有此自由?”
“当然,的确如此。”韦克斯勒回答。
另一位大法官继续追问:“按照你的意思……就算《纽约时报》或其他人诬陷官员受贿,也受第一修正案保护?”
韦克斯勒回答:“的确……这类出版自由也包含在第一修正案中。”
戈德堡大法官继续问道:“也就是说,一个公民有权扭曲真相,恶意攻击自己的市长、州长接受百万贿款……而市长却不能告他诽谤?”
“就是这样。”韦克斯勒说,“他可以运用他的特权,以演讲来回应指控。在类似情况下,多数市长也是这么做的。”
同时,韦克斯勒也不断表明,《纽约时报》在刊登广告之前并不知道信息与事实不符,“这不是一起蓄意造假的案子”,因而也不构成诽谤。
沙利文的律师对此提出了异议。他在庭辩中表示,在收到沙利文的抗议之后,《纽约时报》发现了广告的不实,却并没有向沙利文道歉。
这时,坐在审判席中央的首席大法官开口了。在过去的10年里,因为对于校园种族隔离“违宪”的判决,这位美国司法界的“一把手”一直受到来自南方的各种辱骂。
“在最高法院,至少有一个成员,这些年被来自全国各地的信件攻击、谩骂,并指责他诽谤。”沃伦笑着说,“如果他认为自己没做这样的事,是不是必须回信说明,或者承担50万美元的判罚?”
“我不清楚那些信件的内容。”沙利文的律师说。
沃伦笑了,“那些信的内容,可比这条广告糟糕多了。”
1964年3月9日,庭辩结束两个月后,最高法院作出判决:9位大法官以9票对零票一致通过裁决,撤销原判。
对于《纽约时报》,这当然是个好消息。因为诽谤罪名不成立,《纽约时报》不用支付50万美元的赔偿,连3次起诉的费用也全部由沙利文一方承担。但这一案件的意义远不止于此。
判决书由布伦南大法官主笔完成。他曾经协助沃伦大法官,推动种族隔离制度的废除。在“沙利文案”的判决意见中,他对媒体批评官员的权利进行了更为强化的界定:媒体在“对错误陈述信以为真”的前提下发布不实之词,应豁免于诽谤诉讼。
“官员履行职务时,享有言论免责权……那批评官员的公民也应当享有同等特权。”判决书中这样写道,“公民履行批评官员的职责,如同官员恪尽管理社会的职责。”
在这份著名的判决意见中,另一句话也作为经典内容被后人广泛援引:
“我国曾对一项原则作出深远承诺,那就是:对公共事务的辩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这显然有权得到宪法的保护。”
对“跨国影响”的重新激活
直到今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决意见仍然得到全世界很多学者的肯定。
美国哲学家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曾经提出,“民主社会中,人民自治是最健全的治理方式”。而在这一案件宣判后,有人问他对此的感想时,这位92岁的老人回答说:“这是值得当街起舞的时刻。”
几十年后,刘易斯在回顾这起案件时评论说:“最高法院的立场,对美国新闻业的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上世纪50年代,冷战伊始,美国主流媒体的记者们在处理与国家安全议题相关的报道时,往往十分相信政府的声明,不敢轻易越界。但到了60年代末期,新闻界已经开始怀疑政客的言论,并且试图通过非官方途径,探求幕后真相。
容许新闻报道存在犯错空间,对新闻界是一种莫大的激励。在越战和“水门事件”中,记者们的消息来源就是那些并非“绝对真实”的匿名消息源,如果按照“沙利文案”一审判决的界定,批评官员的言论必须证明自己提到的每一处细节绝对真实,那这些报道就根本没有生存的可能。
不过,在随后的发展中,这一判决的负面效应也在逐步显现。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时代》周刊公司诉希尔案”。
1952年,3名越狱犯人闯入了美国费城的詹姆斯·希尔家,这引发了媒体随后铺天盖地的报道。1955年2月,《时代》公司旗下的《生活》杂志在介绍一部电视剧时指出,该剧以希尔一家为原型,从而影射希尔一家人曾经被逃犯毒打、强奸。
很快,希尔以“侵犯隐私”为名,对《生活》杂志提起诉讼,并在历时10年的审判后被判胜诉,获得了3万美元的赔偿。然而,在“沙利文案”判决后,《生活》杂志发行方《时代》周刊公司却认为,之前的判决侵犯了媒体的出版自由。
为了避免对媒体可能的吓阻效果,1967年,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宣判希尔败诉。同样由布伦南大法官主笔的判决意见写道:“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明知陈述虚假而故意为之,就不得根据有关保护隐私的法律,对那些公众关注事件的不实报道判处损害赔偿。”
但案件引发的关于媒体伦理的争议一直存在。人们担心,在批评官员的自由得到强化的同时,普通人的生活也面临被媒体侵犯的危险。1971年,希尔夫人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选择了自杀。 (责任编辑:陈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