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稳定我省药品及医疗器械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向全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等环节经营者通告如下。
NO.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加强价格自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感冒药及“四类药品”(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类药品),以及抗原检测试剂盒、家用制氧机等医疗器械保供稳价工作。
NO.2
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在生产、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提高相关药品及医疗器械价格。
NO.3
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相关药品及医疗器械价格过高上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NO.4
认真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NO.5
网络交易平台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测管控,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NO.6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全省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感冒药、“四类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