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同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权拒绝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条例指出,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受委托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同时,单位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