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法院始终持续打击“涉黄涉非”等犯罪行为,坚决铲除黄赌毒滋生土壤,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涉黄涉非”犯罪行为的决心和信心,进一步推进扫黄打非工作向纵深发展,为推动成县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近日,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了一起协助组织卖淫案,从严从快打击卖淫嫖娼等犯罪行为,营造了扫黄打非工作的雷霆之势。
【简要案情】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份,被告人任某跑“黑车”拉客时,与乘坐其车辆的何某相识并相互添加微信,后何某与任某微信联系,明确提出让任某在晚上跑“黑车”时,如果有乘客需要找卖淫女时联系他,并承诺联系到嫖客后,按照每个嫖客给任某给付报酬。2021年3月至4月,任某主动给何某组织的卖淫团伙介绍、联系多名嫖娼人员,并在何某安排下,多次运送卖淫女实施卖淫,收取了由何某支付的报酬共计1346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运送卖淫女、介绍嫖娼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任某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综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任某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任某违法所得1346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警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心存侥幸!希望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抵制不良诱惑,远离“黄、赌、毒”等败坏社会道德风气、害人害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群防群治,共同为建设平安成县贡献力量!(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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