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省7月1日起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我省采取第二批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具体为: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0.5个百分点,专项输电工程增值税税率和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增值税税率降低到13%省内水电非市场化交易电量,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自7月1日起,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汶川地震重灾8县区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5.09分钱;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非居民照明商业类别用电每千瓦时降低7.91分钱,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降低2.09分钱,降价后统一并价为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调整水电上网电价,7月1日起,因增值税税率降低到13%,省内水电非市场化交易电量含税上网电价相应同步降低。
2.修订后的《甘肃省统计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甘肃省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条例》明确,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或者阻挠统计调查对象独立报送统计资料。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统计人员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3.7月1日起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
从7月1日起,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执行新的政策。
调整后,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平均工资,且最高不超过2018年度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月平均工资(7131.25元)的3倍,即21393.75元,最低不低于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市新区以及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的1620元以及永登县、榆中县和皋兰县的1570元,自由职业者最高基数不得超过21393.75元,不得低于7131.25元。
缴存比例方面,基本缴存比例仍为单位12%,个人9%。新开户的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最低不得低于5%;已开户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按中心规定申请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单位和职工个人最低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自由职业者缴存户的缴存比例仍为10%-21%之间,由缴存者选择申请,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兰州市7月1日起严查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已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对于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车将挂绿色牌照;2019年5月1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可办理临时红色牌照,实行3年过渡使用期,3年期满后不允许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5月1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不予办理电动车牌照。原定于2019年6月15日作为兰州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的最终时间节点,经报请甘肃省公安厅交管局批准,同意将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登记管理系统的业务办理时限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6月30日后不再办理此类车的挂牌业务。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挂牌业务正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