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上午,甘肃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甘肃省境内现存长城总长度居全国第二,其中明长城为全国之首。《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是全国有长城的15个省(市、自治区)出台的首个省级专项法规。
记者了解到,甘肃长城分布在全省11个市(州)和38个县(区、市),囊括了墙体、关堡、壕堑、烽燧和自然天险等全部长城类型,包含有黄土夯筑、沙石堆筑、砖石砌筑、土石混合、砂石夹杂芦苇或者红柳等各种构筑方式,全面体现中国长城共性的同时,也呈现出浓郁的地域特色,是我国长城的典型代表。
甘肃省境内现存长城总长度3654千米,占全国总长度的近五分之一,居全国第二,其中明长城1738千米,为全国之首。战国秦和汉、明三代长城的西端起点均在甘肃省境内。其中战国秦长城筑于秦昭襄王时期,是我国早期长城的重要组成部分。西起临洮县望儿咀,分布在定西、平凉、庆阳等3市8个县,全长409千米。汉长城,亦称“河西汉塞”,是随着汉武帝开发河西、设置河西四郡而分段修筑的,分布在河西5市15个县,总长1507千米,以玉门关遗址和敦煌汉长城为突出代表。明长城分属明代“九边重镇”之固原镇和甘肃镇,主线起自嘉峪关关城以南讨赖河北岸,分布在全省9个市(州)24个县(市、区),总长1738千米。
目前,甘肃省境内长城已全部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嘉峪关关城和玉门关遗址分别于1987年、2014年晋级世界文化遗产。完成了全省所有长城段落保护标志、界桩的竖立和全省长城档案编制工作,共树立保护标志4985块、界桩54098根。嘉峪关、敦煌市成立了专门的长城保护管理机构,对65个段落进行保护管理,其余3787个段落共聘请1522名长城保护员负责看管,做到了有专门机构或专人看管。累计投入资金6亿元,组织实施了嘉峪关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明长城天祝段松山新城修缮、玉门市境内汉长城(烽燧)遗址加固维修等30多项长城保护项目。还投入2000多万元,对敦煌、山丹、凉州、古浪等17个县(市、区)重点长城段落安装防护围栏48公里,避免生产生活对长城的破坏。
为了加强长城保护,省文物局于2015年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今年5月31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全国有长城的15个省(市、自治区)出台的首个省级专项法规,充分体现了甘肃省对长城保护的高度重视和责任担当。《条例》充分结合甘肃实际,明确了长城保护的宗旨、适用范围、保护义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职责、研究利用、禁止性规定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共计35条。
《条例》的特色和亮点主要体现在对长城保护的要求更加严格、责任更加明晰、措施更加细化,对长城利用的原则更加明确。针对甘肃省绝大多数长城段落没有专门管理机构的问题,为了切实将保护责任落到实处,《条例》明确要求“长城保护所在地县(市、区)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管理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巡查、看护工具,工作报酬可参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所需经费纳入长城保护经费”。《条例》规定县级文物部门每季度对长城的执法巡查不少于一次,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长城段落至少巡查一次,这是甘肃省首创。
针对甘肃省长城保护研究挖掘不够、利用不充分的实际,《条例》规定“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长城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同有关科研单位、院校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长城保护科学研究,挖掘长城价值内涵,提高长城保护研究水平。”针对甘肃省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不够积极广泛的情况,《条例》规定“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认领、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长城保护;鼓励建立长城保护利用示范区、长城文化公园等保护利用模式。”《条例》还规定了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明确规定“不得将长城转让、抵押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长城保护机构交由企业管理。”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