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兰州6月7日电(王博、马希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通报,因在祁连山西端的甘肃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采萤石矿80余吨,两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查获的萤石矿石全部发还保护区管理局。
2017年5月,被告人白某某等人由史某某带路,擅自进入位于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的甘肃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萤石矿采矿点,了解萤石矿储量等情况。2018年6月,白某某向史某某转账3.5万元,之后白某某等人租用挖掘机等相关设备,由史某某带路,于10月初开采出萤石矿87.86吨。2018年10月13日,白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史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罚金3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赃款3.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查获的萤石矿石87.86吨,发还盐池湾保护区管理局。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庭长王烨表示,该案主犯以高额报酬诱惑当地群众为其带路,铤而走险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案件的公开宣判,增强了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为筑牢祁连山生态屏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甘肃高院结合近年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专门化机制建设的进展和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工作开展的情况,近日选取了10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进行发布,案件涉及侵害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及环境监管失职等内容。上述案例为此次发布的10起典型案例之一。(完)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