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甘肃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近日,甘肃省各地法院集中公开宣判审理了一批涉黑恶犯罪案件,通过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信心。
彭亮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彭亮案是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5月31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彭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卖淫、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拘禁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1年不等的刑罚。
彭亮等人从2014年7月开始,以团伙形式组织多名妇女在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各娱乐场所从事卖淫活动,从中非法敛财,逐步形成了以彭亮为首,以其他团伙成员积极参与且人员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2016年7月,团伙成员杨鹏涛刑满释放,彭亮带领祁华强等人组成车队大张旗鼓,接其出狱、设宴接风,形成恶劣社会影响。随着该犯罪团伙内部结构的日益严密,财务、人员分工的日益明确,逐渐坐大成势,危害一方,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利用上述非法获利购买枪支、汽车、刀斧、对讲机等作案工具,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维持组织的持续稳定发展。为进一步扩大组织势力、影响和利益,又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管控一定数量卖淫妇女,有组织地从事卖淫活动,从中非法敛财,败坏社会公德,不仅干涉他人人身自由,而且严重影响本市正常娱乐经营活动;为逞强争霸,组织成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纠集他人,公然持枪、持械聚众斗殴,并开枪击伤对方,造成当地群众心理恐慌,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兰州彭亮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黑恶势力案件的认识在不断加深,政策把握日益成熟。针对该案存在的异议,法院依法适时启动公检法三机关重大要案会商机制,公安机关依法对证据进行了补强,七里河区法院通过坚定有力的铲除以彭亮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黑恶势力严惩不贷的决心和信心,务必让人民群众通过彭亮案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
胡鑫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胡鑫案是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被告人胡鑫、胡刚系同胞兄弟。2000年起,被告人胡鑫、胡刚在经营敦煌市七里镇铁家堡村供暖工程、酒吧期间,通过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欺压百姓,收取费用,恶意敛财,以“出手狠”闻名。在敦煌市七里镇恶名远扬,被称为“胡镇长”。2008年以来,被告人胡鑫以规范敦煌七里镇沙石料市场销售为由,在敦煌市七里镇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帮助下,与被告人胡刚结伙成立了敦煌市恒久沙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公司”),招募副经理、财务等工作人员,在沙石料销售进出通道设立关卡,公司为员工提供食宿、交通费用,强行收取管理费,对不服从管理者以开除、罚款、停业整顿进行管理。该公司通过暴力手段,逐步垄断了敦煌七里镇及党河河道沙石料的销售权,攫取巨额财富,形成了以胡鑫为首,杨玉平、李燕燕为骨干成员,胡亮、李鑫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2012年,为达到把持农村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资源的目的,被告人胡鑫通过非正常手段担任铁家堡村党支部书记后,网罗亲信,插手房地产开发,成立敦煌市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鼎公司),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职务侵占、挪用公款、逃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多种犯罪。
被告人胡刚系刑满释放人员。2009年至2018年先后与胡鑫结伙成立甘肃锦浩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敦煌市锦浩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敦煌市锦浩繁国际文化体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体育公司),通过小贷公司大肆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活动,以利滚利、债转债方式虚构巨额债务,并雇用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式讨债,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形成了以胡刚为首、冯爱芳为骨干、赵琨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被告人胡鑫、胡刚兄弟二人相互投资、相互勾结,分别以各自公司经营为名,招募成员,形成稳定的组织结构,长期控制垄断沙石料行业,非法放贷,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胡鑫等人通过恶意把持基层职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有组织的进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腐蚀、拉拢基层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攫取巨额非法利益,为非作恶,称霸一方,给当地群众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慌。犯罪活动辐射面大,涉及领域广,危害人数众多,影响了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整体评价。5月31日胡鑫案公开宣判,被告人胡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该案的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积极响应了群众诉求,正所谓民心所向、胜之所往。
谭经凯恶势力案、杨某某恶势力案
谭经凯案、杨某某案系同一起恶势力案件,由于杨某某案相关人员系未成年人而依法分案处理。
2017年以来,被告人谭经凯、党飞龙、康永涛及杨某某、马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成员较为固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兰州市城关区多次实施持械聚众斗殴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谭经凯、党飞龙、康永涛为纠集者,杨某某、马某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该犯罪团伙多次在娱乐场所聚众斗殴,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于不顾,社会危害性严重。
城关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5月31日对上述两起案件依法判决,以谭经凯等人犯聚众斗殴罪被分别依法判处六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杨某某等人犯聚众斗殴罪被分别依法判处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