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从今年1月1日起,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以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
通知指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社会统筹基金。缴费基数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月起缴费,可以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的方式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往年在灵活就业期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以增加缴费年限。
通知指出,在用人单位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并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灵活就业人员同一时间段不得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指出,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二条规定,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有关一次性缴费基数、记账方法、缴费和指数计算,按照《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甘人社函〔2015〕281号)规定执行。(记者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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