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9-01-03 10:55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日报 作者:记者赵万山 点击: 载入中...
    加强网络平台监管 严查网店售假行为
 
    《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条例》指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微信公众号等信息。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持、包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不得阻挠、干预依法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进行查处。
 
    《条例》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网站的监管,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网店。需要采取措施制止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时,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法移送。
 
    《条例》指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证人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对涉嫌假冒伪劣商品和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列具清单,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可以请第三人见证。
 
    《条例》明确,对商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时,应当出具书面通知,并送达当事人。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商品,应当及时送检。对难以认定为假冒伪劣商品或者认定有争议的,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检验费和样品损耗费由送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案经费中列支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支。
 
    《条例》指出,依法没收的假冒伪劣商品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直接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包庇或者阻碍、干预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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