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立法为民: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
40年来,甘肃的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各项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和进步,地方立法始终伴随并推动着这一进程。
——《甘肃莫高窟保护条例》是甘肃首次为世界文化遗产立法,受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高度评价。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从2011年6月起,享有“中国佛教文化明珠”美誉的拉卜楞寺通过地方性法规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和管理。
甘肃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有2.7万余种,蕴涵着古老深厚的文化价值,是国家重要的文化代表性资源,有着非常重要和独特的地位。为有效保护和留存民族文化的记忆,2015年3月,由省人大常委会主导制定的甘肃省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明确了政府保护非遗的责任,强化了非遗传承与传播的要求,突出了对非遗的发展性保护。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步入了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近年来,国家对我省文化社会建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全省文化社会建设进入繁荣发展的黄金时期。省人大常委会紧抓机遇,先后制定了教育、体育、科技进步、劳动就业、食品卫生、计划生育、文物保护、广播电视、社会救助、基层民主等30多件法规,集中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现代法治理念,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创造更为有利的法制条件。(记者 尤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