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下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3元。
《通知》指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加上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提标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03元。
《通知》要求,中央资金拨付到位后,各地要及时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含2018年提标补发)发放到位。若未及时足额将补发的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补发到位,影响中央财政资金清算的,造成的资金缺口由地方财政承担。此次增加的中央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此外,各地要按照人社部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