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兰州11月2日电(记者王博)甘肃省出台专门规定,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由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扣分;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甘肃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若干规定》近日由甘肃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规定列举了几种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可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较大影响的;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的;人民法院书面建议或者上级、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规定还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明确应诉职责,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的原则确定应诉机构和出庭人员。行政机关负责人年度述职时,应当包含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的情况。
据悉,新规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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