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营运被罚2万元 滴滴司机状告兰州市城运处、交通委
目前,兰州网约出租车实施细则尚未实施,该案件将择期宣判
大西北网3月2日讯 按照滴滴打车软件要求载客,与乘客之间用电话取得联系,而且也是纳了税的。但是,为什么网约司机还会以违法营运而被处以2万元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给出的答案是:因为种种原因,目前兰州市网约车辆的运营并未合法。3月1日,一起备受注目的网约车司机张某状告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简称:兰州市城运处)、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简称:兰州市交通委)行政诉讼纠纷案在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将择期宣判。
1.网约车载客被查诉诸法律
执法人员:你好,我们是七里河区打非办的。从哪儿上的车,去哪里?
乘客:西客站去金牛街。
执法人员:跟驾驶员认识吗?
乘客:驾驶员是我们公司的。
执法人员:确定是你们公司的吗?
乘客:我们公司派过来接我的。
执法人员:你知道他的名字吗?
乘客:姓张。
执法人员:叫什么名字?
乘客:具体不知道。
执法人员:你们通过什么联系的?
乘客:通过电话联系的。
执法人员:你是哪个公司的?
乘客:安宁一家检验公司的。
——这是2016年10月26日晚上10时,兰州市城运处查处违法营运执法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时,与乘坐甘A牌照起亚轿车的乘客之间的一段对话。经过与执法人员几轮结结巴巴的对话下来,该名乘客最终否定了他与该司机之间的同事关系,转而承认,他与该司机之前并不认识,是通过滴滴软件取得联系。乘客通过软件系统支付车费11元2角。对此,司机张某向执法人员解释,他是按照滴滴运输规则经营,并无违反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没有从事违法运营活动。但当执法人员要求张某出示从事网约出租车许可运输等其他证照时,张某承认没有。之后,兰州市城运处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万元。对此,张某表示不服,向兰州市交通委提起行政复议。后该委维持了城运处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一纸诉状将兰州市城运处、兰州市交通委告上法庭。
3月1日该案在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开庭。整个过程中,年近五旬的张某始终情绪低落,紧抱双臂。他反复向法庭表达着一个意思:我是按照滴滴软件载客,是经过纳税的,而且也用手机和乘客联系过,不属于非法营运。而坐在对面的兰州市城运处、兰州市交通委则坚持认为,网络预约车在兰州还没有出台相关细则,滴滴公司也没有在甘肃省和兰州市相关部门备案,属于非法营运。
2.三个问题成为庭审焦点
围绕对辩论双方争论的焦点,法庭总结出3个问题。
关于兰州市城运处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兰州市城运处、兰州市交通委认为张某驾驶私家用车,没有依法领取道路运输证,以营利为目的的搭载乘客,从事违法运营活动,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张某违法运营活动事实清楚,有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乘客通过软件系统支付车费11元2角。张某辩称是按滴滴运输规则运营,没有从事违法运营活动,张某不能出示从事网约出租车许可运输等其他证照,城运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对张某进行了依法送达,并告知其依法享有权利,城运处没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情况。
关于作出2万元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的问题。张某认为,他家庭困难,也是第一次被查处,罚款2万元太重,被告应以批评教育为主,而不是直接罚款这么重。兰州市城运处、兰州市交通委认为,为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根据市政府的要求,一律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张某在接受处罚时并未提交相关家庭困难的证明材料,所以,处罚2万元是合法适当的。
利用网络预约车软件从事载客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营运定位问题。兰州市城运处、兰州市交通委认为,根据国家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而目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并未在兰州办理上述备案手续等。因此,目前利用网络预约车软件从事载客的行为构成非法营运。
庭审结束后,兰州晨报记者就兰州市目前网约车非法运营状况,采访了本案的被告兰州市城运处,据称,现已查处网约车非法运营逾千余起,已提起行政复议的也有200多起。另据兰州市交通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不备案、不注册、不规范导致的安全隐患,也是约束滴滴打车不合法的原因。目前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报兰州市政府审批,会在近期内付诸实施,届时,会对兰州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有一个具体的行业规范和要求。
至于该案的判决结果到底如何?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