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肆销售假冒食盐 天水陇南六商贩获刑
▲庭审现场。 ?执法人员查扣的假盐。
记者 王兰芳 摄
大西北网1月5日讯 2016年12月16日、27日,两起涉盐违法犯罪案件分别在天水市秦安县法院和陇南市西和县法院一审宣判,两案共有6名被告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判刑。
2015年9月16日,甘肃省盐务管理局天水盐务分局下属的秦安、张家川、清水、庄浪、通渭五个县的盐务管理局组成执法组,在秦安县莲花镇进行盐业市场联合大检查时,发现个别餐厅及经营者使用或出售批号为“2015041435”的320克小包装假冒“中盐”牌海藻加碘食盐。经询问使用“假盐”的餐厅负责人及经销店老板得知,这批盐均是从秦安县莲花镇“老赵调料店”老板赵某处购进的。盐务执法人员立即对“老赵调料店”的库房依法进行了检查,当场查扣该批号假冒盐品57袋,计1.17吨。
据赵某供述,这批盐是平凉市庄浪县的李某以低于当地食盐批发价推销给他的。经进一步调查,执法组工作人员得知,李某在庄浪当地也贩卖过这种假冒伪劣食盐,曾多次被盐务管理部门查处。
经过5个多月的缜密侦查,专案组查明李某在2015年4月至11月间,先后从宁夏银川陈某处多次购进假冒“中盐”牌深井海藻加碘盐,并销售给宁夏青铜峡市、中卫市,甘肃兰州市永登县,白银市平川区,平凉市庄浪县,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秦安县等地,涉及地域广,且在被盐务部门多次查处之后继续贩卖,情节特别恶劣。
2016年12月16日,秦安县法院依法对李某、赵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盐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经秦安县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某在未经盐业主管部门批准且无批发及运输食盐相关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从宁夏陈某处低价购进假冒宁夏“天然湖”食用盐和假冒甘肃“深井海藻”加碘盐共计577袋,约10.44吨,其中售出3.94吨,被查扣6.5吨。这些盐产品经检验,均为无碘盐,且亚硝酸盐含量超标。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2.5万元,判处赵某拘役5个月,缓刑1年,罚金1万元。
另据了解,2016年12月27日上午9时30分,陇南市西和县法院也对另外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开进行了一审宣判,依法对4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