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足球产生矛盾聚众斗殴 四学子各领其刑
大西北网12月29日讯 昨日,记者获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12月1日对外公布了一起在校学生聚众斗殴案件的审理结果。
兰州城建学校造价 1457 班学生苏某某和该校道桥1436 班学生王某某曾因踢足球产生矛盾。2015 年 9 月 13日 ,双方通过电话相约在该校操场打架。当日 21 时许,王某某带领苏某甲(均另案处理)等 11 名同学,与苏某某带领的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 10 余名同学在该校操场发生互殴,后双方自行散开。随后杨某某、苏某某为实施报复,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成某、杨某、严某、陈某等 20 余人,由杨某某持臂力器、苏某某持铁链、成某持钢管、杨某持木棒前往该校4 号宿舍楼 303 宿舍,将王某某和苏某甲、黄某某等人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可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苏某甲、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可评定为轻微伤。事发后,成某、杨某、严某、陈某四人共同支付了被害人的医疗费等,且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成某、杨某、严某、陈某无视刑律,持械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某、杨某、严某、陈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四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四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遂作出成某、杨某、严某、陈某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