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铁中院发布2016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及十大案例
审结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达36%
2016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案例是兰铁两级法院从2016年度审结生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行政案件中,筛选出对社会生活起到规范和指引作用,具有新闻宣传价值和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包括:
1.甘肃天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兰州市七里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2.魏某诉皋兰县什川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3.孙某诉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案;
4.兰州众和万盛农业开发土地专业合作社诉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登记撤销案;
5.甘肃富民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6.贾某某诉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7.张某诉兰州市七里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协议案;
8.武某诉白银市平川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9.张某某诉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
10.兰州沙滩体育岛诉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案。
大西北网12月14日讯 12月13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简称《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全省法院2016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简称“十大案例”)的相关情况。
《行政审判白皮书》表明,兰铁两级铁路法院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一年来,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1027件,较去年同地区明显增加,案件主要集中在兰州地区,增幅达136%;审结906件,结案率达到88.22%。案件相对集中在公安、资源、城建、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涉民生领域,行政协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一并提起民事诉讼新类型案件相继出现。审结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为36.04%,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案例选登:
A 告状不再难
基本案情:魏某与其同胞兄弟,均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书记载了承包人口及土地面积,但未记载承包地块的面积、地名及界至。2015年10月,魏某要求皋兰县什川镇政府对其与其兄弟之间的土地纠纷作出处理,镇政府经调解无果后未作出处理决定, 魏某遂向兰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处理土地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魏某已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土地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遂裁定驳回。魏某不服提起上诉。兰铁中院经审理认为,魏某的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法起诉条件,应予受理。遂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典型意义:该案是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典型案例。该案的处理,既保障了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又避免了不同法院针对同一事实以相反理由均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判结果,切实解决了当事人“告状难”的问题。
B 调解一案化解三案
基本案情:孙某系兰州新区西岔镇中川村村民。2014年因新区建设皋兰县西岔政府就孙某房屋和蘑菇大棚征收补偿安置问题, 多次协商未果。之后,西岔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孙某面积约800平方米的蘑菇大棚强制拆除,房屋未予拆除。之后,孙某向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孙某以新区管委会为被告,向兰铁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以西岔镇政府拆除其蘑菇大棚违法为由,另案向兰铁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之前,孙某对土地征收批复还向甘肃省政府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后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裁决,请求撤销涉案地块相关土地征收批复, 国务院已依法受理该申请。
兰铁中院经开庭审理,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双方就强制拆除大棚的补偿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孙某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该案是经法院调解,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一案调解带动三案纠纷彻底化解。该案中,法院着眼于当事人的实质性诉求,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助推了兰州新区项目建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C 维护合法行政行为
基本案情:兰州众和万盛农业开发土地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于2015年1月在兰州市城关区工商局登记注册。城关工商局根据举报检查后认定,合作社在申请设立登记时,隐瞒成员已不具备农民身份的事实,遂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合作社向城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区政府作出维持“撤销设立登记”的复议决定。于是,合作社向兰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城关区工商局作出的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原告绝大多数成员已因“城中村”改造失去了农民身份,设立合作社远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农民占成员总数比例的下限,因此,城关区工商局作出的撤销设立登记决定、城关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均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是涉及“城中村”改造村民户籍发生变更后身份认定的典型案例,城关区工商局作为合作社的法定登记机关,依法纠正错误的设立登记,体现了实事求是、依法行政原则。
D 公安机关被判依法履职
基本案情:2016年1月18日上午,甘肃富民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富民公司)向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报案,称有人在其公司闹事。七里河分局接报后出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民警认为此事属于经济纠纷,仅对带头闹事的办公室主任薛某进行了劝阻后离开。当天中午,富民公司再次报警。一个月后,七里河分局组织双方协调未果。富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七里河分局未履行行政查处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兰铁法院经审理认为,七里河分局针对富民公司的报案未能及时受理、全面调查、作出处理的行为属于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判决责令七里河分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该案是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的典型案例。通过该案的审理,明确了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与公民合理私力救济的界限。
E 依法确认履行合同
基本案情:张某系兰州市七里河区某巷的原住户。2007年11月29日,七里河区住建局拆除了产权人张某之父分给其的铺面。之后的两年内,住建局与张某及其他几名家人(已分户)两次签订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并于2013年5月7日与张某又单独签订一份合同,约定于2014年12月底前为张某提供一处60平方米的商铺,但未能兑现。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住建局兑现合同。
兰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签订的协议和合同均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经过磋商自愿签订,依法受法律的保护。遂判决住建局继续履行合同。
典型意义:该案是涉及行政协议的典型案例。该案判决被诉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协议,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诚信政府具有示范和指导作用。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