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挪用扶贫资金16万元 三名村干部被判缓刑
大西北网12月12日讯 以村民名义伪造借款合同,开具支票从该村互助协会账户三次提取现金16万元。12月11日,记者采访获悉,镇原县屯字镇三名村干部因挪用扶贫专项资金被镇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2012年12月,镇原县屯字镇某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成立,村支部书记高某甲任协会理事长、村文书高某乙任秘书长、村主任郭某某任监事长,互助资金来源系财政拨款、社员入股等,主要用于缓解农村贫困户生产发展资金短缺、贷款难等问题。2013年11月,高某甲经与郭某某、高某乙商议后,采用以村民名义伪造借款合同的手段,开具支票从该村互助协会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交给赵某个人使用。同年12月,高某甲再次如法炮制,从该村互助协会账户提取现金6万元,将其中5万元交给贺某某个人使用,剩余1万元由郭某某使用。2014年3月,高某甲又一次以同样的手法,提取现金5万元交给赵某个人使用。后贺某某、赵某分别将所用款项归还。
镇原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甲等三人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扶贫专项资金供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2016年11月26日,镇原县法院判决高某甲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高某乙、郭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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