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出台

时间:2016-11-22 16:25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甘肃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简称《办法》)。依据《办法》,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结果分A 、B、C三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市州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成员单位,省食安委委托省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市州人民政府、省食安委 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对该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单位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 荣誉称号等。《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指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分值由日常考核情况、年终考核情况按一定比率换算得出。考核结果分A、B、C三 个等级。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考核得分排在前5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6名及以后的为B级。省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得分排在前10 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11名及以后的为B级。其中,有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 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市 州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未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或协作配合不到位导致国务院食安办对省政府食品安全考核工作中扣分,严重影响我省分值 的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省政府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市州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成员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 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市州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成员单位,省食安委委托省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市州人民政府、省食安 委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对该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单位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 予荣誉称号等。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通报 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省食安办。


  《办法》明确,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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