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营运车被扣
司机质疑:运管所提交假证据
法院终审判决,撤销运管所原行政处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大西北网11月1日讯 运管所查扣非法运营车辆,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司机不服,提出行政诉讼,声称运管所提交假证据,妨碍司法公正。10月31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该案终审判决:运管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涉嫌非法营运被处罚 司机告上法庭
2016年4月21日10时许,刘某某驾驶车号为甘ADK的威志牌小型轿车拉载乘客一人,驾驶至兰州市红古区火车站时,兰州市红古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运管所)稽查人员路检路查,稽查人员对检查现场进行了录音录像。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该车辆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经现场询问乘客及刘某某后,运管所以刘某某非法营运为由,当天制作了《车辆暂扣凭证》对该车予以暂扣,并向刘某某送达了该《车辆暂扣凭证》。
2016年4月26日,运管所认为刘某某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兰红运罚〔2016〕06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刘某某处以罚款10000元,已执行。刘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有刘某某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保证书证实,三份材料中原告的陈述内容稳定,且与执法现场视频资料能够相互印证。此外,被告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原告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意见后,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之规定作出的兰红运罚字〔2016〕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获胜 运管所处罚程序违法
宣判后,刘某某仍不服,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理由为:运管所提供虚假证据,存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后认为,首先,运管所在暂扣车辆的当天是否向刘某某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告知刘某某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从运管所提供的《文书送达回证》来看,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日期为打印日期4月21日,但同一张送达回证上显示4月2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仍为打印。从常理来看,4月21日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不可能知道几天后会送达什么文书、于何时送达,因此不可能在4月21日就能打印出4月26日的送达文书和送达日期,故无法认定4月21日运管所向刘某某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其享有相关权利的事实。
其次,《陈述申辩书》的时间为4月26日9时30分至9时50分,而刘某某缴纳罚款的银行凭证上缴款时间为4月26日8时46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应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而上述两份证据表明刘某某是在接受处罚决定交完罚款后表示不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故程序违法。
综上,运管所作出的〔2016〕067号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16)甘7101行初248号行政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兰州市红古区公路运输管理所2016年4月26日对刘某某作出的兰红运罚〔2016〕067号行政处罚决定;被上诉人兰州市红古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