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结婚还债
安全员挪用25万余元理赔款
大西北网10月12日讯 身为住宅小区项目部安全员,张某某竟利用两位工友意外工伤、死亡后到公司委托其办理保险公司的理赔业务之便,私自侵占挪用253000元,经公司多次催要才归还10万元。事发后,虽然张某某主动到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投案,但还是被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年10月8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该案件的判决结果。
张某某于2013年3月应聘至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庆阳市银陇嘉苑住宅小区项目部(以下简称银陇嘉苑项目部)担任安全员一职。2012年10月17日,银陇嘉苑项目部在中国人寿庆阳分公司购买国寿安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年8月11日,银陇嘉苑项目部木工组工人刘某某发生意外工伤事故;2014年3月8日,银陇嘉苑项目部泥工组工人冯某某发生意外从高处坠落死亡。银陇嘉苑项目部和受害人家属协商,分别于2013年11月16日、2014年3月13日赔偿刘某某、冯某某家属损失39万元、66万元。
在上述两起事故处理过程中,银陇嘉苑项目部委托张某某办理事故的保险赔偿事宜。中国人寿庆阳分公司向银陇嘉苑项目部赔付刘某某保险金13.3万元、赔付冯某某保险金12万元。张某某于2014年2月12日、4月24日将上述两笔共计253000元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转至其在农行开户的个人账户,用于结婚及偿还债务。银陇嘉苑项目部在2014年5月份至10月份多次向张某某询问保险理赔进展情况,张某某均谎称保险理赔未到位,后公司得知赔付款被张某某领走询问张某某时,张某某承认其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将253000元挪用,提出尽快归还,并于2015年5月21日归还公司10万元。2015年6月4日张某某到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自动投案。之后,张某某的亲属于2015年6月17日代其归还了银陇嘉苑项目部15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身为银陇嘉苑项目部工作人员,利用公司委托其办理保险公司的理赔业务之便,将中国人寿庆阳分公司支付给银陇嘉苑项目部的理赔款253000元挪用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及亲属已全部归还了所挪用的款项,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