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制定督察实施细则 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大西北网9月15日讯 近日,陇南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建立完善“111”督察落实细则,出台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督察实施细则(试行)》。
《细则》明确了督察主体和责任。督察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分级负责。市委成立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决议、决定;对督察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研究提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听取督察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意见;对督察结果进行研究,提出结果运用的相关意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督察工作情况;对督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研究解决督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细则》明确了督察机构和内容。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一是围绕深化落实省委“3783”主体责任体系、“866”衡量检验标尺,重点督察党委(党组)履行集体领导责任,研究、分析、部署、检查和考核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等。二是围绕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督察遵守党的纪律、选好用好干部、深化作风建设、坚决惩治腐败、改革措施落实、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廉政教育、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精准扶贫等情况。
《细则》明确了督察对象和程序。督察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直接管理的下一级党组织。督察对象要认真落实自查自纠、研究部署、跟踪问效,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督察结果和督察整改情况作为被督察地区和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及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尤其对组织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不积极主动配合督察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等5种情形将从严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