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昨日,记者获悉,《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照规定,凡在本省边境管理范围内出境入境、居住、通行、生产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省人民政府和边境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边境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
《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界标志、保护边防设施和维护国家安全、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稳定的义务。边境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边境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邻国不明物体、空飘物品或者其他可疑物品进入我国境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防部门,不得自行处置。出入国境和出入边境地区的人员应当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边境禁区。外国人、无国籍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边境地带。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无边境管理区户籍的中国公民在边境管理区住宿的,留宿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姓名、住址、来往事由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运送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出入边境地区;不得为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出入边境地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收留、雇佣、安置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