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有效地防止了财政资金的流失,促进建设和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兰州市于近日下发了《兰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今后,兰州市将采取多项措施,不断加大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力度,推进全市项目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其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国家统一借贷的国内外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及外商投入资金;社会捐助资金;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依据《办法》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项目法人的干涉。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者由其所在机关决定回避。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建议项目或者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采购、供货等其它财务收支,审计机关应当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在审计内容方面,《办法》规定,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开工前审计,并将审计意见书送达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明确通知对资金拨付、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并建议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同时,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否列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设计编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在批准的规模和范围之内;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合同价是否真实合理;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支出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此外,对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