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人社局获悉,兰州市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有所调整,凡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按180天发放生育津贴,男职工按30天发放护理假津贴,对已领取津贴的按以上产假天数规定进行补发。
根据4月1日颁布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延长女职工产假天数和男职工护理假天数。据此,兰州市调整了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凡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按180天发放生育津贴,男职工按30天发放护理假津贴,对已领取津贴的按以上产假天数规定进行补发。2016年1月1日以前生育的,仍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继续发放独生子女奖励的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
据了解,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兰州市目前执行的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按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计算。缴费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的平均工资基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