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抢包拒不承认法院终审认定为抢劫
大西北网4月20日讯 女子在家中睡觉,陌生男子撬门而入,抢走钱包后逃离,事后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对男子作出有罪判决。男子提出上诉称自己只是盗窃并非抢劫。4月19日,兰州中院公布该案终审裁定认为,被告人雒某使用破坏性手段强行进入被害人居住房间,使单独在房间内的女子陷入恐惧,处于一种不敢反抗的状态,而后拿走钱包,其取得财物的方式和暴力手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015年3月25日12时许,阿红(化名)在兰州市城关区井儿街的家中睡觉,忽然听见有特别大的踹门声音,阿红刚起身准备查看时,只见一陌生男子已经推开卧室门进来,并且手里拿着刀,让阿红交出钱。就在阿红尚未反应过来之时,该男子看到客厅沙发上放着一黄色背包,便冲过去拿走了包里深咖色钱包,包内装有400余元现金及几张银行卡。
2015年3月27日21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阿萍(化名)在阳台上听见有人敲门,但询问后又无人应答,只是使劲敲门。非常害怕的阿萍立即打电话报警,就在同一时刻,门被强行踹开,一名男子进门后没有说话,直接走向卧室,打开放于桌上的包,将其中一红色钱包拿上就跑,阿萍报案时称钱包内装人民币约8000元,民警后来查看的时候发现,铁质防盗门上的纱窗被破坏。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雒某入室抢劫、抢夺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夺罪。因雒某曾经犯盗窃罪还在缓刑期内,据此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雒某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抢夺罪,判处雒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原判盗窃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3000元,撤销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雒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其进入房间目的是行窃,并没有威胁被害人。
对此,兰州中院终审认为,雒某使用工具撬开被害人房门,进入室内威胁被害人后,抢走被害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及雒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予以证实,且双方对具体犯罪过程的描述能够相互印证。雒某使用破坏性手段强行进入被害人居住房间,威胁被害人交出财物,虽与被害人没有肢体接触意义上的暴力,但其行为本身使得单独在房间内的女性被害人陷入恐惧,其取得财物的方式和暴力手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并非上诉人所称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财物,故其所实施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认定其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据此,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