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日前,省政府召开的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简称《规定》)。《规定》指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初开始,以向政府各部门(机构)、下级人民政府征集;通过新闻媒体、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集等多种方式征集下一年度拟订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项目建议。《规定》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据《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初开始,分别以向政府各部门(机构)、下级人民政府征集;通过新闻媒体、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集;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征集。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等方面的项目,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直接提出等三种方式征集下一年度拟订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项目建议。
《规定》指出,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协商后,报本级政府审定,并按有关规定报同级党委。年度立法计划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确定法规和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单位、负责人和送审时间。
此外,依据《规定》,法规或者规章由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部门(机构)负责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能或者内容重要、复杂的法规和规章,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由政府法制机构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作为成员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负责起草工作;重要行政管理和综合性较强的、涉及重大应急事项的、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法规和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者直接起草。起草法规或者规章可以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专家参加,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或者以招标方式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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