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作抵押登记给他人借款 官司打完方知“抵押物”徒有虚名
大西北网4月8日讯 邹女士借给朱先生5万元,本想着用对方的车辆做抵押就可以多一个牵制的砝码,但没想到打完官司,她才知道当初的“抵押物”是徒有虚名。4月7日,记者从兰州市七里河法院获悉,该院一审结合双方有效证据,判决朱先生支付邹女士5万元本金。
2014年12月19日,朱先生向邹女士借款5万元,经协商,除了出具借条、抵押车辆(双方未作抵押登记)外,双方还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到期必须一次性还清本金并赔付违约金。但到期后,邹女士多次催要,朱先生一直推诿不付,为此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邹女士要求偿还5万元本金的诉求,并依法判赔违约金8515.07元。
律师说法:
兰州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峰治认为,该案中,邹女士有用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合法债权的打算,但是自己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以至于煮熟的鸭子也吃不到嘴里。朱先生自愿抵押的车辆在债权担保和诉讼中都以“抵押物”的身份出现,但实际上因为未作抵押登记,致使该车没有取得抵押的担保效力。后期的诉讼阶段,该车也没有做诉讼保全。因此,该案中所谓的“抵押物”是徒有虚名,对债务人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制约作用。
所以依据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担保物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从而保障债权,比如质押物需要交付,抵押物需要做他项权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