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近日,兰州市法制办对“兰州市中小学生伤害预防和处理条例(送审稿)、“兰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送审稿)”、“兰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送审稿)”、《兰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送审稿)等7部法律法规进行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及建议。
其中,兰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中,对轨道交通的规划与用地管理、建设管理、保护区管理、运营管理、综合开发及融资管理等方面做了严格规定,如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在安全区域内候车,禁止擅自在轨道交通设施内派发物品、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从事销售活动;禁止携带导盲犬以外的动物进站、乘车;车厢内禁止饮食等。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建立专家论证制度
依据兰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送审稿),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规划(含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利用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以及与之相衔接的各专项规划。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建立专家论证制度,并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意见,统筹不同线路之间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规划红线范围内严格控制建设其他项目,确需与轨道交通设施连接、合建的项目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的意见。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及附属建设项目开发的地下空间,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给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上、地下空间的,相邻的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轨道交通建设对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或赔偿。
进行管线迁改的管线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
在建设管理方面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组织招标。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根据危险性程度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轨道交通建设进行管线迁改的,管线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需迁移的监控设备、交通设施、环卫设施、公共照明设施、体育健身设施、广告牌、宣传栏等公益事业单位设施的,由各自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迁移、保管等工作。需移植树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生态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树木移植方案,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生态部门应及时审批,负责组织移植工作。工程完工后,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做好绿地恢复工作。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轨道交通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收集、整理。每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轨道交通实行保护区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实行保护区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监控区、安全严控区,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实施和安全运营。轨道交通沿线保护区范围包括: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为安全严控区,50米内为安全监控区;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为安全严控区,30米内为安全监控区;出入口、风亭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为安全严控区,10米内为安全监控区;
轨道交通过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20米内为安全严控区,100米内为安全监控区。安全监控区和安全严控区内,限制新建各种大型建筑、地下构筑物,或穿越轨道交通建筑结构下方。安全严控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和人防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综合开发及融资管理方面,确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享有在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广告传媒、物业管理等轨道交通附属资源综合开发经营权。兰州市行政规划范围内土地的出让收入,市级有权支配部分的10%专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车厢内饮食等多种行为被禁止
兰州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在安全区域内候车,按照规定有序乘车。乘车过程中,不得阻碍安全门、车门的开启与关闭。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擅自在轨道交通设施内派发物品、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从事销售活动;擅自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进行拍摄电影、电视剧等非营运活动;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携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进站、乘车;携带充气气球、尖锐物品、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进站、乘车;携带导盲犬以外的动物进站、乘车;在车站或者车厢内打闹嬉戏、大声喧哗;在车站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滞留、乞讨、卖艺、捡拾垃圾;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禁止在轨道交通设施上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物品;躺卧、踩踏车站及车厢内的座椅;在车站、车厢及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在车厢内饮食;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设施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通道、出入口、站前广场内及风亭、冷却塔周围堆放物品、摆设摊点、停放车辆等妨碍乘客通行、救援疏散或者影响通风设施正常运行及维护的行为。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客流量上升经营单位应及时增加运力
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在轨道交通的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电缆、机电设备、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在轨道交通过河隧道控制保护区内的水域抛锚、拖锚;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故意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其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此外,轨道交通设施发生故障影响运行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及时排除故障,尽快恢复运营。暂时无法恢复运营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在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
无票乘车可处全程票价三倍以下罚款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没有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影响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未依法、及时处理乘客有效投诉的;未配置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的;客流量激增时,未采取相应措施组织疏散、换乘、疏解客流的。毁损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边界标志的,由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未制定、实施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由有资质的单位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监控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安全监控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安全严控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作业单位造成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持虚假乘车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按照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处全程票价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绝、妨碍轨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