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我省拟为特困人员 提供六方面救助供养
大西北网3月10日讯 3月9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近日就《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拟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住房保障、教育救助六方面的救助供养。
广大市民可在2016年3月1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甘肃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反馈意见、建议:
一、邮寄信函至: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718号,甘肃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363955560@qq.com。
为特困人员提供六方面救助供养
根据规定,我省向特困人员提供的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
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标准按照当地基本丧葬事宜所需费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核销。其遗产与供养者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提供住房保障。
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提供教育救助。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特困人员符合条件可同时享受其他社会福利待遇
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