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途中 乘客在火车上意外死亡
家属状告兰铁局索赔,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缺乏关键证据驳回诉请
大西北网1月8日讯 旅行途中乘客意外死亡,其妻儿状告兰州铁路局索赔。1月4日记者获悉,该案经两级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家属放弃尸检缺乏关键证据,被终审驳回。
案情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查明,2014年1月26日21时45分,大山(化名)乘坐兰州铁路局所属的K9661次旅客列车前往临泽。上车后,因心脏不舒服,持有上铺票的大山便在下铺休息。次日凌晨3时20分左右,列车员在车厢巡视时,发现该旅客无法叫醒,便汇报给列车长并广播寻找医务人员。3时35分左右,酒泉市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护士王某前来对大山进行救治。后经查看,大山无自主呼吸及颈动脉搏动,根据温度及四肢僵硬程度,王某再未给予按压及急救。同时,列车长李某向兰州铁路局客运调度汇报情况请求前方到站山丹火车站联系120救护车,并依铁路企业客运规定填写了客运记录。4时03分,列车到达山丹火车站,按照铁路企业客运规定,列车工作人员将大山及其物品移交山丹火车站。4时06分,山丹火车站工作人员向山丹县人民医院拨打了急救电话。4时23分,医务人员到达山丹火车站,经检查,大山已无心跳、呼吸,医师宣布大山临床死亡。后在大山家属的要求下,大山遗体运送至临泽县安葬。
审理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在运输过程中,兰州铁路局所属列车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大山出现异常状况后,列车和车站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现实情况和环境,对大山履行了尽力救助的义务。该客运列车在行驶过程中,未出现任何安全运行事故、刑事及治安案件,无外在因素对大山产生侵害,兰州铁路局对大山履行了安全运输和保障的义务。由于大山妻儿自身原因未对遗体进行尸检,所以大山死亡原因及死亡时间已无法查清。大山妻儿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兰州铁路局所属的列车及工作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对大山造成了损害,兰州铁路局与大山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产生举证不利的后果,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承担。2015年9月,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诉请。
后大山家属不服提起上诉称,大山究竟是在列车上死亡的还是在被抬下火车后至山丹县医院救护车到来之前死亡的,一审对这一事关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性问题不加详查,致使兰州铁路局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外,一审将未对遗体进行尸检的原因归结为家属自身原因的认定,不符合事实真相。对此,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山妻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