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30万元,后因相关人员被查处,将钱款退还行贿人,法院最终认定构成受贿罪。近日,甘肃省武威市委原副秘书长夏文彬涉嫌受贿一案由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夏文彬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
夏文彬曾任武威市凉州区委副书记,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1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捕前系武威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夏文彬在担任武威市凉州区委副书记期间,接受锅炉经销商南某所送现金30万元。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夏文彬为掩饰犯罪将其收受的贿赂款30万元退还给南某。法院认定被告人夏文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夏文彬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主观上没有主动接受请托人财物、非法占有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故意,客观方面无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且在对上诉人立案调查之前已将南某某所送现金退回,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夏文彬身为武威市凉州区分管新型农村社区工作的副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上诉人虽在纪委对其受贿事实查处前已将受贿款退还行贿人,但其退款是在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后,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