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导致一死一伤永登县一名男子被判死缓

时间:2015-11-07 11:34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晚报 作者:许沛洁 点击: 载入中...

  为琐事起纠纷致一死一伤 永登一男子被判死缓


  大西北网11月7日讯  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永登男子张某权被劝回家中,熟料对方上门辱骂,气愤不已的张某权竟然持刀捅死对方,捅伤劝架人。兰州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死者家属提起上诉。昨日,省高院公布该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9月22日16时许,在永登县柳树乡涧沟村一社吴某甲小卖部内,刘某甲与张某权饮酒期间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张某权被在场的张某丙等人劝开,之后刘某甲持瓦片追打张某权至其家中并进行辱骂,张某权遂持刀冲出房间,将劝架的张某丙捅伤后,在刘某甲胸部捅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系生前被锐器刺破心包及心脏,造成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兰州中院一审判决,张某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刘某甲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0721.5元;赔偿张某丙经济损失人民币25674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甲的家属提起上诉,认为量刑畸轻,民事赔偿计算有误。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张某权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判赔适当,计算数额准确,理由充分,依法有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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