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掉入电梯井摔伤反被物业告上法庭
理由是电梯故障是因业主胡乱踩踏电梯门所致法院终审认定证据不足
大西北网10月21日讯 小区业主掉入电梯井摔伤,但随后发生的事情出人意料:小区物业公司主动发声,声称电梯发生故障是因业主胡乱踩踏电梯门所致,除了业主摔伤外,电梯也不能正常运行,所以物业公司将业主告上法庭,追讨电梯维修费用。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昨日有了终审判决:兰州中院综合全案证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业主损坏电梯门事实,证据不足。
业主掉入电梯井摔伤起因是自己踩踏电梯门?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9月16日晚8时33分许,陈某、刘某从榆中县陇顺小区4号楼6单元陈某家中出来后,在5楼打算乘坐电梯下楼。因电梯在5楼以上运行,陈某等待时用脚踹在2号电梯第5层层门,致使层门脱离轨道,陈某在惯性作用下跌入电梯内井。事发后,兴隆物业公司提供了事发当时的视频:当晚8时36分,刘某在6单元地下室负二层用脚使劲踹2号电梯层门;41分38秒,保安到达现场后,对跌入电梯内井的陈某施救,并向110、120报警,陈某后被送往医院。
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物业公司状告业主索赔
兴隆物业公司认为业主的行为导致电梯不能正常使用,遂将陈某、刘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陈某、刘某恢复电梯原状,并支付修复费用12720元。
榆中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陈某的不当行为造成对正常运行的2号电梯损害,致使2号电梯不能正常运行。刘某发现陈某跌进电梯内井后,应当迅速通知保安,采取合理的方式救人,但刘某采用破坏的方式踹地下室电梯层,致使层门损坏,陈某、刘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刘某在判决生效3日内,将受损电梯恢复原状至正常运行状态,驳回兴隆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业主损坏电梯证据不足
宣判后,陈某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称自己在等待下楼时,因电梯本身故障,导致自己掉入井口摔伤。原审法院认定自己用脚踹开电梯5层层门没有证据支持。而刘某提出上诉称,自己踩踏事故电梯层门的救援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属于侵权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物业公司,则希望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兰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上诉人陈某用脚踹2号电梯第5层层门这一事实,而3位证人均系在事故发生后才陆续到达现场,并未见证事故发生过程,故原审法院就上述事实所作认定依据不足。在本案二审期间,兴隆物业公司已经对涉案电梯进行了修复,电梯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其在本案中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故二审判决,撤销榆中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兴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