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出台办法有效保护地质公园丹霞地貌和生态环境
天斧沙宫内居民和单位逐步搬迁
大西北网10月12日讯 省级地质公园——天斧沙宫地质公园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街道与皋兰县九合镇交界区域,总规划面积26.59平方公里,其中纳入省级地质公园保护区范围为东经103°37′11″-103°43′59″,北纬36°06′55″-36°11′45″,面积约11.78平方公里的区域。近年来,破坏天斧沙宫地质地貌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报也多次予以关注。为杜绝破坏,加强对天斧沙宫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公园内丹霞地貌地质遗迹资源、文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日前,兰州市专门出台《天斧沙宫地质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对天斧沙宫的开发保护进行规范。
专门成立天斧沙宫管委会负责管理
天斧沙宫内的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属国家所有,兰州市将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予以开发保护。由于天斧沙宫规划区域涉及安宁区和皋兰县两个区县,为便于管理,兰州市特成立天斧沙宫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由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宁区政府和皋兰县政府组成。经济区管委会作为牵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天斧沙宫的招商引资、规划设计和行政审批工作。
引导区内人口单位逐步向外搬迁
为了便于开发保护,根据规定,天斧沙宫管委会将负责编制《天斧沙宫地质公园总体规划》,按规划实施天斧沙宫的保护、建设、开发与利用。天斧沙宫各项设施建设方案,需先经天斧沙宫管委会审查后报经济区管委会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建设。
天斧沙宫范围内凡不符合规划、造成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破坏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或地貌景观造成破坏的建筑设施,将按规划限期治理或逐步迁出。按照要求,将引导区内居住的人口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逐步向天斧沙宫保护区域外搬迁。
经批准在天斧沙宫内进行建设、施工作业时,应遵守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山体、水体、植被、地貌、地质遗迹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在天斧沙宫内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进行旅游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建设,应当先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地质灾害、环境影响性等评价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经济区管委会批准。
地质遗迹资源单位或个人不得占有
根据要求,兰州市将对天斧沙宫内的地质遗迹实施分级保护。对一、二级保护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二级保护,经天斧沙宫管委会批准,可组织科研、学术交流及开展旅游活动,并建设必要的地质遗迹保护设施和基础设施。对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具有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三级保护与适度开发,经天斧沙宫管委会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并建设适量的旅游配套服务设施。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天斧沙宫,在天斧沙宫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根据要求,由经济区管委会审批后,可以进行合理、适度的旅游开发建设。地质遗迹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有、使用地质遗迹资源,不得从事任何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活动。
此外,天斧沙宫依法申请使用统一标识,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六大类活动
根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天斧沙宫内及可能对天斧沙宫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葬坟、倾倒垃圾渣土以及其他对其有损害的活动;不得从事对天斧沙宫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活动;不得从事不服从天斧沙宫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机构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天斧沙宫内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不得在其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等;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动等活动。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天斧沙宫内从事科研、教学和标本、化石采集、影视外景拍摄等活动,应当事先向天斧沙宫管委会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展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科研成果或资料依照法律确定其所有权,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天斧沙宫管委会提交副本存档。
对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进行非法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葬坟、烧荒、倾倒垃圾渣土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对天斧沙宫造成污染和破坏的等行为由具有法定职责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节,依法处理。
对于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者,天斧沙宫管委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