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盖办公室拆了居民水泵房
“民告官”告赢了!水泵房要重建!
大西北网9月30日讯 街道办盖办公室,拆了院内的水泵房,而水泵房在修建之初,已经纳入公摊面积,平均算进了住家户的房屋面积里。住户要求复原水泵房,他们将街道办告上了法庭。兰州中院终审判决——街道办停止侵权,重建水泵房。而自判决生效之日距今已过去八个月,住户们拿着生效判决书,又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目前,法院已受理。
市民
坏我暖气平我绿地我要维权
涉案房屋是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鼓楼巷街道南稍门外28号一幢独立单元、层高七层框架结构点式楼,每层一户。该楼前空地上原建有一水泵房,内设有水泵。在建设该楼房时,设置水泵的意图是水压不足或者楼上发生火灾时加压供水,水泵房的面积算入了楼房的公摊面积,二楼以上的住户每户分摊4.23平方米。
2008年2月,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批准,酒泉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购买了二层住户的房产,作为办公用房。在装修的过程中,酒泉路街道办事处将水泵房和水泵拆除,在此处另行搭建了临时办公用房。为方便工作、与楼上的住户互不干扰,酒泉路街道办事处还将原楼前院子分成两部分,各自出入。因临时搭建的办公用房需要采暖,街道办将临时办公房的供暖管道与主楼供暖管道对接,但没能解决供暖问题。街道办遂自行安装了壁挂炉,使用天然气独立供暖。
同样感觉暖气不热的,还有楼上许新阁等四户人家,他们认为,街道办在接驳供暖管道时,私自采用大口径管道,这才导致楼上住户暖气不热,而街道办不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自己损害楼上住户生活利益的行为,又私自改用天然气供暖,置楼上住户的供暖问题于不顾,这种做法存在严重侵权。因此,街道办应当依法为四住户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除了供暖问题外,许新阁等人还认为,原本楼前有150平方米绿地,街道办到来之后,将此绿地毁坏、加盖了办公用房,同样侵害了自己的绿地使用权。
发生以上矛盾后,许新阁等四位住户找街道办协商解决未果后,四人作为原告,将街道办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街道办立即终止侵权行为,恢复住宅楼水泵房、拆除绿地上的全部违章建筑、恢复花草树木及绿地。判令街道办承担水泵房拆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万元;判令街道办因私自使用大口径水管截接违章建筑内暖气,致使二楼以上暖气不热造成的经济损失12万元。
街道办
房子是买的水泵房是废弃的没侵权
案件的立案与第一次审理在城关区法院。在法庭上,作为被告方的酒泉路街道办事处辩称:办公用房是合法购买的,虽然街道办与市民在同一院内,但各自生活并未干扰,而水泵房一直被弃用,不属于公共设施。
该楼供暖管线老化,2013年供暖方提出要更换管线,费用由所有住户分担,但因各住户不愿意承担此项费用,街道办只能自行解决供暖问题。现四住户提出的“擅自衔接大口径管道导致暖气不热”一说没有事实依据。
最后,街道办称在购买房屋时,将一楼房屋前的院子一并买下,对于加盖的临时房屋,许新阁等人没有权利确认该房屋是否系违章搭建。街道办希望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
街道办停止侵权 重建水泵房
城关区法院一审后认为,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公摊面积属于房屋产权人所有,涉案地的水泵房面积已公摊入四名原告的房屋面积,确属二层以上住户共同所有,街道办将水泵房拆除侵害了四名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将水泵房恢复原状。
关于原告许新阁等人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四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未能提供因水泵房拆除给四原告造成的损失、楼前原来存在的绿地属于四原告等楼上住户共同所有和管理,以及街道办的侵害行为导致四原告等楼上住户无法正常供暖并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因此,除水泵房恢复原状的请求外,剩余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办事处停止侵害,重建兰州市城关区南稍门外28号院内水泵房。驳回原告许新阁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绿地问题法院未能支持诉求,宣判后,许新阁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兰州中院审理后,仍以证据不足,于2015年1月12日做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记
从判决生效截至目前,已经过去了八个月,水泵房的重建迟迟未能做好,许新阁等人再次来到法院,递交申请强制执行书,法院也已受理。针对此事,记者于日前来到酒泉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社区中心工作主任郑春红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她表示:水泵房重建一事正在着手进行中,街道办会严格依照法院的判决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