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奖金给主管送42万甘肃盈科化工公司被判罚金30万元

时间:2015-08-24 09:15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李辉 点击: 载入中...
  为获财政奖金,给项目主管送去42万
  
  
  甘肃盈科化工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30万元
  
  
  大西北网8月24日讯
在自身已经符合取得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条件下,申报公司为求万无一失,拿出42万元好处费打点负责的项目主管。8月20日,西固区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一审判决:涉案公司甘肃盈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盈科化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30万元;杨某、王某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盈科化工是2005年12月破产重组后成立的民营公司,杨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担任公司总经理,王某任副总经理。2011年初,王某根据杨某的安排负责该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一事。为了确保万无一失,2011年7月中旬,杨某与王某一起约见当时主管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万某,并表达了希望其能够帮助盈科化工成功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并获取中央财政奖励的想法,同时承诺事成之后给予奖励资金的10%作为好处费,万某遂答应帮忙。2011年7月底,二人为了让万某帮忙疏通关系,送给万某20万元现金;同年11月底,得知盈科化工在万某关照下成功获得了奖励资金420万元的消息后,为了表示感谢,杨某与王某按照承诺送给万某好处费22万元现金。
  
  
  西固区法院审理认为,盈科化工为取得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由其法定代表人杨某决定,与该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共同以单位名义实施了行贿的行为,行贿的资金从单位账户中提取,获取的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也归单位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但考虑盈科化工于庭审后主动缴纳大部分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杨某、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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