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农村集体聚餐需报告登记
50人以上聚餐需备案 流动厨师也将实行登记管理制
大西北网8月6日讯 8月5日,省食药监局公布《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自10月1日起,农村集体聚餐将实行报告登记制度,流动厨师也将实行登记管理制。
为了加强农村聚餐的食品安全监管,省食药监局制定的《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将反馈意见发至gsdaspc@163.com或者传真至0931- 7617570,意见反馈截至8月12日。
聚餐人数超过50人需提前3天报告
据了解,新《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上,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技术指导、厨师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聚餐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由举办者或承办者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相关登记工作,并与聚餐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500人(含500人)以上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
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将对乡村厨师实施备案管理 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乡村厨师实施备案管理制度。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内承办集体聚餐的流动厨师进行登记,填写甘肃省流动厨师登记表,建立流动厨师管理档案。
流动厨师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并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换发健康证。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同时,流动厨师应定期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此外,明确“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集体聚餐食品留样冷藏48小时以上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聚餐举办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聚餐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整洁。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集体聚餐用水应符合《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
禁止采购和使用食品包括: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以及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使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 、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同时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不得加工食用生食海产品。
同时要求,聚餐的食品必须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管所的监督指导下按品种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