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信托窝案在市中院开审 3女子合谋骗取投资顾问费逾千万

时间:2015-07-31 07:50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晚报 作者:许沛洁 点击: 载入中...

  甘肃信托窝案又一关联案件昨在市中院开审


  三女子合谋骗取投资顾问费逾千万


  大西北网7月31日讯 7月30日,备受关注的甘肃信托窝案又一关联案件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一案三名女被告人共谋,骗取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顾问费过千万。与此前开审的甘肃信托窝案一致,信托部女经理涉嫌采取虚列投资顾问的方式,从甘肃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骗取投资顾问费,而在庭审中,女经理坦言,“在甘肃信托,先签合同,再补充材料的做法十分普遍。”


  A


  一年时间套取千万顾问费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在吉林省出生的陈某,担任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2部负责人,2013年1月任深圳财富投资公司总经理,信托业务11部总经理。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职务便利,与甘肃中泰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甲(1965年出生)共谋,于2012年初至2013年期间,将大庆市某房地产公司投资项目、石家庄市地产集团项目、开封商行委托贷款项目、乐山商行委托项目等10个单位的信托项目伪造成甘肃中泰有限责任公司为投资顾问方,向甘肃省信托有限公司推荐的项目,从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骗取巨额投资顾问费888.98万元。接下来,甘肃中泰投资有限公司将骗取的投资顾问费拆分转账给不同的人,但以上款项最终均由陈某个人获得。李某甲与甘肃中泰投资有限公司获得投资顾问费106.15万元。


  李某乙,湖南人,1983年出生的她是上海两家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2012年至2013年,陈某与李某乙共谋,将乐山商行委托项目、开封商行委托贷款项目,德阳银行委托项目等8个单位项目,虚列为上海两家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方,向甘肃省信托有限公司推荐的项目,从甘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骗取投资顾问费共计346.3万元,以上款项最终由陈某个人获得,李某乙和她上海的两家公司获得投资顾问费37.11万元。


  综上,陈某与他人共谋,采取虚列投资顾问方的形式,从甘肃信托投资公司骗取投资顾问费,其中,陈某获得投资顾问费1092.02万元,李某甲及其甘肃中泰投资有限公司获得投资顾问费106.15万元,李某乙与其上海的两家公司获得投资顾问费37.11万元。


  案发后陈某上缴涉案款520万元,李某甲上缴涉案款6.4万元,李某乙上缴涉案款18.11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另两名被告人采用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三人行为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三人属于共同犯罪,李某甲、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陈某、李某甲有自首情节,呈情法庭依法判处。


  B


  两被告人共谋骗钱庭审当日首次见面


  2015年4月27日,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吴某虚列第三方,骗取公司财产186万余元,案件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


  2015年7月28日,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经理周某、孙某某伙同他人,采取虚列投资顾问的方式,从甘肃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骗取投资顾问费近3000万元,案件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


  2015年7月30日,又一名信托业务部经理因涉嫌受贿1200余万元,在兰州中院接受公开审理。从起诉书的指控中来看,此起犯罪方式与此前报道中的方式如出一辙——虚列投资顾问方,套取投资顾问费,然后九成投资顾问费返还给信托部经理,被虚列的第三方获得一部分的“好处费”。在昨日的庭审中,涉案的信托部女经理称,“只要对方公司能帮我到账,其实不需要做什么,只要听我的在文件相应的地方盖章就行,而这种先签合同后补材料的做法,在甘肃信托公司很普遍。”起诉书指控上海两家投资公司的股东、法人李某乙与陈某共谋骗取投资顾问费346.3万元,两人的实际操作均通过电话,昨日的庭审现场是两人第一次见面。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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