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围墙未警戒砸死1名工人 施工责任人积极赔偿获缓刑
大西北网7月10日讯 在工地没有安排警戒,便进行拆除墙体作业致一人死亡,之后其中一名责任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47万元。7月9日,庆阳市西峰区法院一审判决,事故责任人任某某、杨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以及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半。
审理查明,庆阳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一处商住小区工程。2014年4月4日,该公司动工拆除所征土地上的废弃围墙,清理现场,准备搭建工人住宿的房屋。 4月5日13时20分许,项目部临时负责人任某某安排工地雇佣的工人杨某某驾驶装载机开始推废弃墙体,任某某负责外围观察、指挥工作。任某某在未安排其他人员警戒的情况下,离开推墙现场,去工地东侧查看其他工人的工作,而杨某某继续推墙。14时许,工人发现在施工工地北墙西北角推倒的墙体砖堆下埋有一人,遂通知项目部工作人员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经从砖堆下挖出后辨认,被埋者是工地的农民工王某某,王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任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其一次性赔付王某某亲属因王某某死亡所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47万元,并已履行。法院认为,任某某、杨某某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