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醉遭车祸保险公司不赔付法院经调查作出终审判决——
直接死因是车祸保险公司应该赔
大西北网7月10日讯 男子酒后躺在快车道上,一辆客车经过,将男子碾压致死,事故的发生本已令人惋惜,但接下来,更令男子家人费神的是,男子生前购买的一份意外伤害保险拒绝理赔。保险公司拿出一则条款,认为醉酒期间遭受包括所有的伤害原因及伤害类型导致身故,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对于这条相同的条款,男子亲属则理解为,醉酒是导致身故的直接原因时,保险人才能免责。昨日,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兰州中院对外公布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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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躺在行车道车辆碾压人死亡
牛某系甘肃琪生会计事务所员工。2012年1月31日,甘肃琪生会计事务所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保险。牛某是被保险人之一。保险期间自2012年2月1日0时起至2013年2月1日0时止。
2012年12月25日02时05分,郭某驾驶小型客车由南向北途经本市城关区酒泉路天和紫金ktv门前时,将酒醉倒卧在快车道内的牛某碾压致死。经司法鉴定,牛某系因交通事故巨大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胸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胸腔脏器受损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同时,经司法鉴定,牛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64.7mg/100ml。该事故经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关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与死者牛某均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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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拒绝理赔家属诉讼上法庭
2013年7月10日,牛某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请求。同年7月17日,该保险公司向亲属送达《拒赔通知书》,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绝了赔付请求。于是,牛某亲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城关区法院原审认为,保险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七条虽载明:被保险人在醉酒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分析该条款对保险公司免责只是约定了被保险人身故前身体本身的状态,并没有指明被保险人为何身故的原因。
被保险人参保的本质意义就是在其发生本人意志以外的突发事件时,能够得到保险赔偿。所以被保险人牛某虽系醉酒后遭他人殴打倒在车行道上,但确又是被路过的车辆意外碾压致死,其死亡原因符合遭受了人身意外伤害所致的特征。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牛某的死亡应当依约赔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牛某亲属支付保险赔偿金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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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致死还是碾压致死死亡原因成理赔根据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只要被保险人处于醉酒状态,在醉酒期间遭受任何伤害,致使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里的‘伤害’包括所有的伤害原因及伤害类型,即包括因自然灾害遭受伤害、被他人殴打致伤或因交通事故受伤进而导致身故的,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非对所有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都要承担保险责任,人在醉酒期间,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下降,行为明显异于平时,为了控制经营风险,保险人在设计保险险种时,将被保险人醉酒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从保险责任中予以剔除。因此,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兰州中院二审后认为,根据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显示,在保险期间,牛某喝酒后因与他人发生争执,遭人殴打后倒在快车道上,被过往的车辆碾压致死。司法鉴定意见是牛某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亡。从牛某死亡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喝酒及遭人殴打并非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而是交通事故为导致牛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一)身故保险责任:由保险公司向牛某的法定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就本案而言,保险公司认为本条所涉“伤害”包括所有的伤害原因及伤害类型,系对本条的扩大解释,无相关依据,保险公司不获免赔。
综上,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