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4月24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省对企事业单位因工伤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205元,达到2251元;同时,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同步提高10%左右。调整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各项待遇在4月底前落实到位。
据了解,调整前,全省一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为月人均2046元。此次调整范围是:2014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也就是说,在实际执行中,伤残津贴调整与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得双重享受。
同时还包括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按伤残等级调整,因工伤残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82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73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65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57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一至四级伤残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2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3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4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五至六级伤残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3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以2013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83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4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103元。此次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分别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数额的,不作调整。
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4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3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