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琐事争吵失理智泼酒精伤人获重刑
大西北网3月15日讯 3月12日记者从陇西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米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赵某医疗等各项费用共计29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米某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10日,经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生效。
米某和赵某与他人合伙经营足浴城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14年6月23日凌晨4时许,米某因赵某外出饮酒晚归产生不满,双方发生争吵,其间米某先是持电击手电筒殴打赵某,而后从足浴店内过道取来一小瓶酒精倒在自己胳膊上准备点燃,在遭赵某阻拦后,其从足浴店吧台处拿来一壶5斤装(2500ML)的酒精全部浇在赵某头部及上身,点燃酒精致赵某被严重烧伤。经鉴定:赵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构成二级伤残。事后米某虽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用棉被和灭火器灭火并将赵某送往医院救治,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对赵某造成的伤害已无法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