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工商局发布2014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时间:2015-03-11 08:34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3月11日讯 3月10日,兰州市工商局发布了2014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为消费者在未来的消费维权中提供参考。
  
  1.设最低消费茶馆受处罚
  
  2014年4月1日、7月17日,兰州市城关区工商局两次接到甘肃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转来举报称,兰州某茶馆分店设置最低消费。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聘请的服务员口头告知消费者,要收包厢费,最低消费不能少于280元,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过立案查处后,对当事人以格式条款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2.儿童游乐场受伤调解获赔偿
  
  2014年6月,一消费者带女儿到某商场儿童游乐场游玩时,孩子不慎摔伤。治疗期间,孩子先后接受了十余次X光片检查,3次接骨手术。经营者在此期间只承担了事发当日医疗费用500余元,其余所有治疗费用都是消费者自己承担。
  
  8月6日,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4.6万余元。在与儿童游乐场经营者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后,经城关工商分局执法人员调解,商家对消费者予以一次性经济赔偿2.5万元,不再追究经营者任何责任,不再要求任何赔偿,双方签字确认。
  
  3.预付费服务“交款容易退款难”
  
  某消费者投诉称,2014年5月9日,其在城关区某健身会所办理了瑜伽健身100次服务,只接受了5次服务就因商家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消费者要求退款,被商家拒绝。
  
  城关区工商局接到投诉后,经调解商家已为消费者退还卡中余额5320元,消费者满意。
  
  针对预付费消费方式“交款容易退款难”的问题,工商部门建议消费者: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不轻信口头承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责范围;保存消费凭证,清楚明白消费;发现权益受损,及时向工商部门咨询或举报;一旦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司法等途径及时维权。
  
  4.大小菜单欺客工商出面维权
  
  2014年5月,消费者到七里河区某酒店用餐,餐毕消费者到吧台结账索要结算清单核对发现,“五花肉炖小土豆”等七个菜存在“低价”点菜“高价”结算的情况。“五花肉炖小土豆”在点菜簿上显示价格是38元,而结算时此菜品价格变为58元。
  
  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
  
  5.电缆质量不合格商家被罚5万
  
  2014年8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查时发现,兰州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营业场所摆放着两种型号的待售电线,经委托中国商业联合会产(商)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重庆)依法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处以5万元罚款。
  
  6.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工商协调维权成功
  
  2014年10月28日,兰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接到陈先生投诉,称其通过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花坛分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交纳定金1万元,并且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之前中介公司告知消费者的面积不符,故消费者要求退还1万元定金,中介公司不予退还。
  
  经执法人员调查,中介公司在销售该二手房时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房屋的实际面积,并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也未告知消费者合同载明房屋的真实面积与之前告知消费者的面积不符,就让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中介公司的这种行为已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故应退还消费者所交定金。经调解,被申诉方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花坛分公司同意退还申诉方陈先生房屋定金5000元,并终止合同。
  
  7.快递物品丢失女子索赔遭拒
  

  消费者王女士在某快递公司托运物品,所托运物品价值5900元。但因快递公司在快递过程中疏忽,导致其物品丢失,王女士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无果,遂向兰州市城关区工商局投诉。经调查,快递公司确认货物丢失,在几经调解后,快递公司答应赔偿王女士2000元。
  
  针对此投诉,兰州市城关区工商局提出建议,今后应当注意快递中货物保价问题,否则赔偿款远远低于托运物品价值;同时,要求该快递公司今后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8.美容店非法行医负责人被处理
  
  2014年4月,消费者甲某、乙某依宣传彩页内容,一同到位于永登县城“乙文减肥馆”做面部除皱美容。按照口头约定,二人在馆内先后使用了所谓“热玛吉”器械做了去皱美容。在减肥馆工作人员的不断游说后二人支付了3万元美容费,交给了减肥馆负责人王某,其中甲某给付2万元,乙某给付1万元,但未开具任何票据。二人回家仔细观察后才发现皱纹不但没除掉,反而祛纹处还起了水泡。2014年4月12日,甲某、乙某去“乙文减肥馆”找王某协商,未成功。
  
  2014年4月15日,甲某、乙某二人向永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申诉,要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乙文减肥馆”欺诈行为。经调查,永登城关“乙文减肥馆”不具备医疗美容的资质和条件。经调解,由“乙文减肥馆”负责人王某退还甲某、乙某美容费用3万元。负责人涉嫌非法行医问题移交卫生部门处理。
  
  9.仓促签订协议致交易失败中介竟拒退费
  
  2014年3月20日,兰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建筑房地产市场工商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房屋中介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已交纳了3万元定金及75万元首付款后,由于消费者与中介公司对付款时间及方式未沟通清楚,导致交易失败,消费者要求全额退款,并终止合同。
  
  经调查,执法人员认为,被申诉方在未能保证房屋能够正常交付前提下,与消费者仓促签订《代收定金同意书》、《房屋委托销售合同》,中介公司此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调解,双方终止合同,中介公司退还定金与房屋首付款。
  
  10.假冒农机“咬”人工商相助获赔
  
  2013年11月6日,工商部门接到举报称龙泉寺镇永登大地农机销售不合格农业机械,造成购买人李某、薛某严重人身伤害。经调查,龙泉寺镇永登大地农机销售的“粮田”牌旋耕机,系假冒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工商部门查处协调退还消费者购机款0.87万元,一次性赔偿2位受害人医疗金合计29.6万元。吊销龙泉寺镇永登大地农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没收拼装旋耕机4台,净化了农机具市场,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报记者刘有中实习生乔明晏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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