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1月25日讯,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昨日,省卫生计生委首次制定出台了《甘肃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细则》明确,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得调派不具有资质的单位及车辆承担出诊任务,不得泄露呼救信息。按照同级物价部门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急救分站)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如存在上述情况,将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院前急救专业人员岗位任职条件、培训、考核按照《甘肃省院前急救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执行。
《细则》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本辖区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未经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的名称或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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