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1月11日讯,兰州市近日出台《关于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了个人责任追究和单位责任追究的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的情形、适用形式等。
追责细分机关与个人
《实施细则》规定,对个人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8种形式:主要有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等。这些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前四项可以合并使用。对单位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这三种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不力或处置失当,有下列16种情形之一的要追责:一、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不及时到现场,或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造成严重影响的;二、在防抗洪涝、干旱、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中,不认真执行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命令或工作要求,贻误工作的;三、在教育、卫生、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民生工程建设中贻误工作的;四、在重大决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实施前未按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五、组织大型群体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防范措施不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六、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或对非正常上访行为处置失当,未能及时依法制止、纠正的;七、因采取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八、在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浪费政府性基金、各类专项资金,或擅自占有使用下属单位国有资产、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九、因工作失职或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致使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6个月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十、对所属单位或工作人员监管不力,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在履行职务中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违纪违法行为不纠正或者不处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涣散,对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酗酒等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者不处理的;十一、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对环境保护监管工作不力,导致管辖区域出现重大污染事件的;十三、对违法建设查处不力,导致辖区或职责范围内出现违法建筑未能及时依法查处的;十四、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导致辖区或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十五、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刁难服务对象,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蛮横粗暴或存在其他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六、其他履职不力或处置失当的行为。
行为不端的要从重追责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
领导干部有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等要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不力或处置失当,行为不端、言行失信、挥霍浪费等情形,并且具有下列六种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追究:干扰、阻碍、不配合责任追究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一年内被给予责任追究两次及以上的;在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免职后再上岗有硬性规定
《实施细则》提出,受到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此外,对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低于原任职务的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党委(党组)在研究决定前,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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